第十二章:行銷計劃與促銷活動

 

第一節    管理業績紅利計劃管理/監督的責任

超連鎖™店主領取佣金是因為管理、訓練、供應、支援及激勵自己的組織,以提升銷售量,並非單靠管理業績紅利計劃賺取佣金。超連鎖店主必須對銷售組織內的所有超連鎖店主提供持續和實質的監督和管理,無論他們的銷售會否為你帶來佣金收入。無法履行以下責任,美安香港將採取必要的糾察措施,包括但不限於沒收或撤銷佣金支票,要求超連鎖店主接受額外訓練。若發生持續或嚴重失職行為,美安香港會按超連鎖手冊第十四章第一節,終止與該超連鎖店主之間的合約。

  1. 管理及培訓責任︰超連鎖店主必須就以下主題培訓及激勵其銷售組織,包括:美安香港產品、有效銷售技巧、管理業績紅利計劃(MPCP)及遵守《超連鎖手冊》中的政策和程序。此外,超連鎖店主必須培訓銷售組織並與組織緊密溝通,以確保組織成員不會以不當方式宣傳產品或宣揚收入,並確保他們不會從事非法或不當行為,包括但不限於:透過社交媒體或其他途徑直接或間接以任何行為方式故意譭謗、貶低或負面評論美安香港的名聲、專業聲譽、公司形象或事業,或涉及任何違反獨立超連鎖™店主申請同意書條款或超連鎖手冊政策的其他行為。
  2. 監督責任:監督和管理的例子包括但不限於:個人會面、培訓活動、解決問題令顧客滿意、協助進行有關政策或程序的訓練、指導其他超連鎖店主適當使用社交媒體、抵制不道德行為、報告任何可疑或實際違反政策的行為,以及透過電話、留言信箱、電郵、通訊刊物、信函及社交媒體與你的銷售組織保持聯絡和溝通,並帶領夥伴參加全球會議聯盟系統(GMTSS)活動及美安香港舉辦的其他活動與訓練計劃。

如有需要,超連鎖店主必須應美安香港的要求,提供其監督與管理的記錄證明;美安香港擁有所有酌情權,決定監督與管理責任是否有持續妥善執行。美安香港會為所有超連鎖店主提供一系列管理報告,以證實超連鎖店主已執行管理責任。所有管理報告及當中包含的資訊均為機密及專有資料,且為美安香港的商業機密。除非有明確允許,否則超連鎖店主應按以下方式處理資料:

  1. 不得直接或間接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任何管理報告或任何其他事業文件中的任何資料;
  2. 不得使用此類資訊與美安香港競爭;
  3. 不得鼓勵或遊説任何顧客或超連鎖店主減少或終止與美安香港的業務關係,包括但不限於透過社交媒體網站遊説超連鎖店主;或
  4. 不得直接或間接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其用戶代碼及密碼;

除本節(A)和(B)部分詳列的具體管理和監督責任外,超連鎖店主應履行以下其他管理責任:

超連鎖店主:超連鎖店主對自己成功的程度負上全責,及充分了解美安香港《超連鎖手冊》的內容(例如:政策、程序、規則和條例)。

推薦人:推薦人有明確責任,遵守獨立超連鎖店主申請同意書的條款及細則中有關推薦關係之全部條款,以及其他相關政策與程序。

助理級:除履行上述「推薦人」所有責任外,助理級必須對其組織內所有下線超連鎖店主提供訓練及協助。此外,他們必須監督下線助理級,確保他們對其組織內的所有超連鎖店主提供訓練和支援。助理級也負責對新超連鎖店主解說行銷計劃。

經理級:除履行上述「推薦人」的所有責任外,經理級還受合約約束(例如:經理級同意書),必須確切履行合約上的條款,包括政策、程序、保證買回貨品、退貨政策,以及所有規則及條例,負責對象為其組織中所有下線,直至下一個經理級的中心為止。如下線經理級有失責之嫌,上線經理級必須立即通知上線領袖,並代該失責的經理級履行合約上的義務,直至同一線上產生另一位承擔/履行責任的新經理級為止。

授證經理級:除履行上述推薦人和經理級的雙重責任外,授證經理級必須為其下線所有超連鎖店主提供成功五要訣訓練,直至下一位授證經理級的中心為止。只有授證經理級(即通過授證經理級訓練課程的經理級)可以舉辦新超連鎖店主訓練和成功五要訣訓練。

專業經理級及以上超連鎖店主:除履行上述責任外,這些高級領袖必須確保其所有下線超連鎖店主和下線領袖之間持續互相溝通和督導,以獲得適當的支援和訓練。

授證訓練員:授證訓練員必須履行美安香港《超連鎖手冊》中有關政策和程序中所有責任和義務。他們必須確保其所有下線超連鎖店主參加授證經理級訓練課程。必要時,參加跨地域的訓練活動。

諮詢評議會成員:諮詢評議會成員必須到擁有自己下線的新地區組織會議,以解決不同線有關推薦人的糾紛;與其他諮詢評議會成員提供全國性訓練;鼓勵和要求下線參與全球會議聯盟系統(GMTSS);執行美安香港《超連鎖手冊》中所有的政策、程序、規則和條例。

第二節    招募

美安香港佣金和獎金的發放按超連鎖™店主的銷售成績,以及超連鎖店主有否按照公司的政策、程序、規則和條例對其下線銷售網路管理和指導而定。規 一位超連鎖店主不會因為其推薦人或引進新超連鎖店主而獲得佣金和獎金。

第三節    基本零售額要求

成為一位活躍且合格的超連鎖™店主,必須在加入首三個合格日內完成最少兩筆合計達HK$1,500.00的銷售、遞交HK1000表格,以及附上兩張零售額合計HK$1,500.00或以上的收據,從而使商業發展中心合格。每位超連鎖店主必須親自向自己的顧客零售產品,以符合HK1000表格的要求,且必須親自填寫及遞交HK1000表格予美安香港。

第四節    產品自用

美安香港的管理業績紅利計劃是建立在向最終消費者零售產品的基礎上。公司承認超連鎖店主可能希望購買一定數量的產品自用,這是無可厚非的。

第五節    推薦的權利和義務

所有的超連鎖™店主擁有推薦新超連鎖店主加入自己下線組織的權利,只要零售額達HK1,500.00,並且在30天內將所需文件遞交予公司。

  1. 新超連鎖店主:每位新超連鎖店主擁有選擇自己推薦人的權利。
  2. 推薦衝突:如同時有兩位超連鎖店主聲稱是同一位新超連鎖店主的推薦人,公司會根據先收到申請同意書而酌情決定。公司也有權審查每一種情況,對推薦權進行適當的調整。
    1. 一般而言,第一位為潛在超連鎖店主提供實質服務的人應成為其推薦人。所有決定按基本常識和思考原則做判斷。
    2. 作為推薦人,超連鎖店主必須履行監督的責任,就向最終消費者銷售及銷售產品等方面,對所推薦的新超連鎖店主提供培訓。自己必須主動與組織保持聯繫、積極溝通和管理。如無法履行責任,公司或會取消其推薦權及/或終止其在公司的一切活動。
  3. 缺乏推薦:如超連鎖店主因為同一家庭地址或在申請同意書上漏填了推薦人的資料而導致沒有推薦人的情形,而該超連鎖店主希望將推薦人輸入電腦資料庫,他/她必須寫信到公司的規章管理部門說明。超連鎖店主與建議推薦人均須簽署該信件。規章管理部門需兩星期時間批核申請,請超連鎖店主耐心等候結果。

第六節    不道德行為

超連鎖™店主經營事業時,須同時維護和提高公司產品的信譽,對於有可能損害公司名譽的行為要完全避免。

  1. 產品:促銷產品時對外要言行一致,並且要完全避免所有會產生誤導、欺騙和不道德的言論行為。
  2. 廣告:除非得到公司允許,獨立超連鎖店主不得擅自製作公司產品及/或行銷計劃的廣告。
  3. 表達方式:超連鎖店主同意不以不實或欺騙的方式介紹有關公司、產品、管理業績紅利計劃或預期收入。
  4. 遵守規定:超連鎖店主不得參與下列活動:
    1. 以欺罔或誤導方式推廣或銷售產品和服務,或以此方式招募新人加入美安香港;
    2. 假借美安香港名義或透過美安香港超連鎖事業組織向他人籌集資金;
    3. 以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方式從事銷售活動;
    4. 以不當商業行為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導致消費者造成重大損失或
    5. 從事違反香港法律的銷售活動。

超連鎖店主不遵守上述規則會導致超連鎖事業經營權被取消,甚至可能要面對法律責任。

第七節    收入聲明

超連鎖™店主只可宣揚美安公司公開登載的個人收入。未經授權使用的收入數目,不得用作招募新人或其他目的。宣揚未經授權的收入會依照公司糾察措施程序處理。無論廣告宣傳上有否美安香港公司的名字,都不允許使用未經授權使用的收入作聲明。

第八節    介紹行銷計劃

只有授證經理級可以公開展示管理業績紅利計劃。

  1. 演講者機構成員(第一類別或第二類別):演講者機構成員可以在超連鎖™事業簡報會上介紹管理業績紅利計劃。
  2. 授證經理級:授證經理級可以在不收費的活動上(如一對一會談)介紹管理業績紅利計劃。
  3. 超連鎖店主:超連鎖店主可以私下或以一對一的方式展示公司制度,且必須使用公司正式出版的資料和影片展示。
  4. 誤導:所有誤導的行銷計劃或管理業績紅利計劃,會導致超連鎖經營權被終止,甚至或會面對法律責任。

第九節    政府機構批准的贊助

政府機構通常不會批准或贊助直銷計劃或任何商業活動。因此,超連鎖™店主不可明示或暗示,直接或間接對外表示美安香港或其計劃獲某政府機構承認或支持。

第十節    傳媒採訪

以任何形式媒體(電視、電台、刊物等)進行的採訪必須立刻轉介至美安香港。此政策旨在確保資料的正確性及公共形象的一致性。

第十一節國際拓展

美安香港將繼續走向國際化。但美安香港不允許其未來進入新市場的機會因少數超連鎖™店主未經授權和預先自行展開活動的行為而受到阻礙和拒絕。

  1. 限制:為防止違規行為,必須嚴格執行下列限制措施:
    1. 在美安香港公司授權之前,超連鎖店主絕不可在未正式開展業務的國家/地區從事任何未經許可的活動。
    2. 只有在美安香港或其關聯公司正式開展業務的國家/地區或新興市場計劃(EMP)列出的國家/地區,超連鎖店主才能於當地主持會議解說行銷計劃和招募人選。注意:到訪HK.UnFranchise.com以了解新興市場計劃國家/地區的更多資訊。
    3. 超連鎖店主不可自行出口任何美安香港產品或文宣資料。
    4. 超連鎖店主只有透過超連鎖店主的ShopGlobal.com網站,才可將美安香港品牌產品推介予未正式開展業務的國家/地區和新興市場計劃國家/地區的人士。
  2. 新興市場計劃(EMP):新興市場計劃提供美安香港事業模式的精簡版本,讓公司評估具有全面拓展潛力的未來「市場」國家/地區。按美安香港行銷計劃的精簡版本,超連鎖店主可邀請新興市場計劃國家/地區的人士加入自己的團隊。
  3. SHOPGLOBAL.COM網站:ShopGlobal.com網站讓任何地方的顧客都能購買美安香港品牌產品。超連鎖店主藉助ShopGlobal.com網站將美安香港品牌產品推介至其他國家/地區,以賺取所屬國家/地區的業績點數(BV)。在美安香港及/或其關聯公司未正式開展業務的國家/地區,超連鎖店主除賺取BV外,也可透過ShopGlobal.com網站銷售產品至這些國家/地區來賺取零售利潤。透過ShopGlobal.com網站銷售產品至美安香港及/或其關聯公司已正式開展業務的國家/地區,如澳洲、加拿大、新加坡、英國及印尼,則不能賺取零售利潤。從ShopGlobal.com網站購買的產品只能作個人使用,不能用於零售。注意:受相關限制條款約束。
  4. 糾察措施:美安香港會按照超連鎖手冊​內的糾察措施程序,處置作出違規行為的超連鎖店主。對違反上述有關拓展國際市場規定的超連鎖店主,會被暫停及/或終止其超連鎖事業經營權。
  5. 超連鎖店主消息:美安香港會將最新的國際市場開發計劃向超連鎖店主公布。在此之前,嚴禁超連鎖店主在未開展業務的市場地區擅自行動,因為這或影響所有超連鎖店主在未來拓展國際市場。若超連鎖店主有興趣將美安事業引進入某一國際市場,可提交相關資料予美安香港的法律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