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行銷計劃與促銷活動

 

第一節         管理業績紅利計劃管理/監督的責任

超連鎖™店主領取佣金是因為管理、訓練、供應、支持鼓勵和幫助自己的組織,不斷增加銷售量,並非只單靠生產在管理業績紅利計劃下賺取佣金。你必須對你銷售組織中的所有超連鎖店主保持持續、實質的監督和管理,無論他們的銷售是否能為你帶來佣金收入。無法做到以下這些準則,美安香港公司會採取必要的措施,包括作廢或追回佣金,要求超連鎖店主接受更多的訓練。若有長期或嚴重的失職行為發生,按照超連鎖手冊第十四章第一節,此超連鎖店主合約會被終止。

(A)    管理及培訓之責任必須培訓並激勵銷售組織,針對下列主題:美安香港公司產品、有效銷售技巧、管理業績紅利計劃及遵守超連鎖手冊中的政策和程序。必須培訓銷售組織並與銷售組織溝通,以確保超連鎖店主不會以不當方式宣傳產品或宣揚收入,不會從事非法或不當行為,其中包括但不限於:無論是使用社交媒體或是其他手段,直接或間接以任何行為方式故意譭謗、貶低或負面評論美安香港公司的名聲、專業聲譽、公司品質或事業,或涉及任何違反本合約或超連鎖手冊政策的其他行為。

(B)    監管責任:監督和管理的實例包括但不限於:個人會面、培訓活動、解決問題使顧客滿意、協助進行有關政策或程序的訓練、指導其他超連鎖店主適當使用社交媒體、抵制不道德行為、報告任何可疑或實際違反政策的行為,以及透過電話、語音信箱、電子郵件、通訊刊物、信函及社交媒體與你的銷售組織保持聯絡和溝通,並且帶領夥伴參加全球會議聯盟系統(GMTSS)活動和美安香港舉辦的其他活動與訓練計劃。

如被要求,超連鎖店主必須提供他們進行監管的活動紀錄予美安香港公司作證;美安香港公司有其獨立權利判定是否有滿足其監管責任。美安香港會為所有超連鎖店主提供一系列管理報告,以此證實超連鎖店主已執行管理責任。所有管理報告及其中包含的資訊皆為機密的專有資料,且構成美安的商業機密,應依據以下予以對待。具體來說,除非明確允許,超連鎖店主:

         (1)    不得直接或間接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任何管理報告或任何其他事業文件中的任何資訊;

         (2)    不得使用此類資訊與美安香港競爭;

         (3)    不得鼓動或遊説任何顧客或超連鎖店主減少或終止與美安公司的業務關係,其中包括但不限於不得使用社交媒體網站遊説超連鎖店主;或

         (4)    不得直接或間接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其用戶代碼和密碼。

除此章節的(A)、(B)部分所描述之特別監管活動外,超連鎖店主亦需遵守其他管理責任,詳細如下:

超連鎖店主:超連鎖店主對自己成功的程度負全責。同時也要對美安香港公司超連鎖手冊的內容瞭如指掌(例如:公司的政策、程序、規定和條例)。

推薦人:推薦人遵守獨立超連鎖店主申請同意書中有關保證負責關係的全部條款,以及其他相應的措施、條例和程序。

助理級:除了要做到上述「推薦人」所有的責任外,助理級必須對直到出現下一位活躍的助理級為止的所有下線超連鎖店主做訓練和配合工作。除此之外,對下線的助理級負督導之責,確定他們對自己的商業組織內的超連鎖店主提供訓練和支持。助理級也要負責對新超連鎖店主解說行銷計劃。

經理級:除了要做到上述「推薦人」所有的責任外,經理級還受合約約束(例如:經理級同意書)。必須確切履行合約上的條款包括:政策、程序、保證買回貨品、退貨規定和所有的規定條例。直到下一個經理級的中心為止,負責自己所有的下線。如下線經理級有失責之疑時,上線經理級要立即向領袖通報。並代該失責的經理級履行合約上的義務直到同一線上再產生另一位會負責的新經理級為止。

授證經理級:除了要做到上述「推薦人」和「經理級」的雙重責任外,授證經理級必須給下線提供超連鎖店主成功五要訣訓練,直到下一位授證經理級的中心為止。只有授證經理級(即通過授證經理級訓練課程的經理級)可以舉辦新超連鎖店主訓練和成功五要訣訓練。
專業經理級和更高的超連鎖店主級別:除了要做到全部上述的責任外,這些高級別經理級必須確保自己所有的下線超連鎖店主和下線領袖之間,通過相互溝通和持續的督導都得到應得的支持和訓練。

授證訓練員:授證訓練員必須盡全力做到美安香港公司超連鎖手冊中有關政策和程序所闡述的責任和義務。必須給自己下線中任何一個超連鎖店主,提供授證經理級訓練課程。必要時,再遠的地方也得去。

諮詢評議會成員:諮詢評議會成員必須到有自己下線在的新地區組織會議,解決不同線有關推薦人的糾紛,與其他諮詢評議會成員提供全國性訓練,鼓勵和要求下線參與全球會議聯盟系統,執行美安香港公司超連鎖手冊中所有的政策、程序、規則和條例。


第二節           招募

美安香港公司佣金和獎金的發放是針對超連鎖店主的銷售成績,以及超連鎖店主是否按照公司的政策、程序、規則和條例對其下線銷售網路管理和指導決定。一個超連鎖店主不會因為其推薦人或引進新超連鎖店主而領到佣金和獎金。


第三節            基本零售額要求

成為一個活躍及合格的超連鎖店主,每一位超連鎖店主在加入最初的三個合格日內必須完成至少兩筆生意,而且零售額合計超過HK$1,500,並繳交HK1000表格,並附上兩張零售合計超過HK$1,500以上的收據,從而合格商業發展中心。每個超連鎖店主必須親自向自己的顧客零售產品,以符合HK1000表格的要求,還必須親自填寫HK1000表格並交給美安香港公司。


第四節            產品自用

美安香港公司的管理業績紅利計劃是為獎勵零售成績而定。公司承認超連鎖店主可能希望購買一定數量的產品自用,這是無可厚非的。


第五節            推薦的權利和義務

所有的超連鎖店主都有權利推薦新的超連鎖店主加入自己的商業組織。只要累積了HK1,500的零售,並且在30天內把所有必要的文件寄到公司。

(A)    新超連鎖店主:每一個新超連鎖店主都有自主權選擇自己的推薦人。

(B)    推薦衝突:如果有兩個超連鎖店主同時要擔當同一個新超連鎖店主的推薦人,公司可視情況認定第一份先收到的申請同意書為主。公司也有權審查每一種情況,對推薦權進行適當的調整。

         (1)    一般而言,第一位實際上為潛在超連鎖店主做服務的人應該成為推薦人。用基本常識和考慮來做判斷,

         (2)    作為一位推薦人,你應盡心盡力地對新超連鎖店主在推銷產品、擴展業務各方面進行教育和訓練。自己還要主動保持與商業組織的聯繫、溝通和管理。無法做到的話,公司會取消你當推薦人的資格,並且/或者會終止你在公司的一切活動。

(C)    缺乏推薦:如果超連鎖店主因為同一家庭住址或是在申請同意書上漏填了推薦人的資料而導致沒有推薦人的情形,或者超連鎖店主想將某位推薦人輸入電腦資料庫,必須寫信到公司的規章管理部門說明。超連鎖店主與當事推薦人都必須簽署該信件。規章管理部門的批核需要兩星期時間,超連鎖店主應耐心等候結果公佈。


第六節    不道德行為

超連鎖店主在做生意時,要同時維護和提高公司產品的信譽,對於有可能損害公司名譽的行為要完全避免。

(A)    產品:促銷產品時對外要言行一致,並且要完全避免所有會產生誤導、欺騙和不道德的言論行為。

(B)    廣告:除非得到公司允許,獨立超連鎖店主不得擅自製作公司產品及/或行銷計劃的廣告。

(C)    表達方式:獨立超連鎖店主同意不以不實或欺騙的方式介紹有關公司、產品、管理業績紅利計劃或預期的收入。

(D)    遵守規定:超連鎖店主不得參與下列活動:

         (1)    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產品和服務,或以此方式招募新人加入美安香港;

         (2)    假借美安香港公司名義或透過美安香港超連鎖事業組織向他人籌集資金;

         (3)    以違背公共秩序或風俗之方式從事銷售活動;

         (4)    以不當之商業行為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為消費者造成重大損失或

         (5)    從事違反香港法律的銷售活動。

         超連鎖店主不遵守上述規則會導致超連鎖事業經營權被取消,甚至可能要面對法律責任。


第七節         收入聲明

超連鎖店主只可以宣揚美安公司印刷刊物上登載的個人收入。未經授權使用的收入數目,不得用來做招募新人或其他目的使用。宣揚未經授權的收入會依照公司糾察措施程序處理。不管廣告宣傳上有沒有用美安香港公司的名字,都不允許使用未經授權使用的收入作聲明。


第八節         介紹行銷計劃

只有授證經理級得以公開展示管理業績紅利計劃。

(A)    超連鎖店主:超連鎖店主可以私下或用一對一的方式展示公司的制度,可是必須依照公司正式出版的資料和影片中的方式來進行。

(B)    誤導:所有誤導的行銷計劃或管理業績紅利計劃,會導致超連鎖事業經營權被取消或甚至需要面對法律責任。


第九節          政府機構批准的贊助

政府機構通常不會為直銷計劃或任何商業活動作出批准或贊助。因此,超連鎖店主不可明講或暗示,直接或間接地對外表示美安香港公司或公司的措施是經過某政府機構承認或支持。


第十節          新聞採訪

以任何形式的媒體(電視、電台、刊物,等等)所進行的採訪必衫立刻轉介至美安香港公司。公司要確保資料的正確性並保持一致的大眾形象。


第十一節       國際拓展

美安香港公司會繼續走向國際化。可是美安香港公司不允許其未來進入新市場的機會因少數超連鎖店主未經授權和預先自行展開活動的行為而受到阻礙和拒絕。

(A)    限制:為了防止違規行為,應嚴格執行下列限制措施:

         (1)    在美安香港公司授權之前,超連鎖店主絕不可在未正式開展業務的國家/地區從事任何未經許可的活動。

         (2)    只有在美安公司或其關聯公司正式開展業務的國家/地區或新興市場計劃(EMP)列出的國家/地區,超連鎖店主才能夠主持會議解說行銷計劃和招募人選。附註:請造訪unfranchise.com.hk 以了解新興市場計劃國家/地區的更多資訊。

         (3)    超連鎖店主不可自行出口任何美安香港產品或文宣資料。

         (4)    超連鎖店主只有透過超連鎖店主的 SHOP.COM Global網站,才可以推介美安品牌產品給未正式開展業務的國家/地區和新興市場計劃國家/地區的居民。

(B)    新興市場計劃(EMP):新興市場計劃提供美安事業模式的精簡版,可讓公司評估具有全面拓展潛力的未來「市場」國家/地區。依據美安行銷計劃的精簡版本,獨立超連鎖店主可邀請新興市場計劃國家/地區的居民加入自己的團隊。

(C)    SHOP.COM Global網站:SHOP.COM Global網站讓任何地方的顧客都能買到美安品牌產品。獨立超連鎖店主藉SHOP.COM Global網站將美安品牌產品推介至其他國家/地區,可賺取本國業績點數。在賺取業績點數之外,超連鎖店主也可透過在SHOP.COM Global網站銷售產品賺取零售利潤,但這些產品必須銷售至美安公司及/或其關聯公司未正式開展業務的國家/地區。透過SHOP.COM Global網站銷售產品至美安公司及/或其關聯公司已正式開展業務的國家/地區,如澳洲、加拿大、新加坡、香港、西班牙和英國,則不能賺取零售利潤。從SHOP.COM Global網站購買的產品只能做為個人使用,不能用於零售。附註:相關限制條款適用。

(D)    糾察措施:美安香港公司會依照超連鎖手冊​裡的糾察措施程序處置出現違規行為的超連鎖店主。對違反上述有關擴展國際市場規定的超連鎖店主,處置方式包括暫停資格或撤消資格。

(E)    超連鎖店主消息:美安香港公司會將最新的國際市場開發計劃向超連鎖店主宣布。在此之前,超連鎖店主在未開展業務的區域內嚴禁擅自行動,因為會構成對將來開展國際市場造成妨礙。若有超連鎖店主有興趣引介美安事業進入某一國際市場,請呈報相關資料給美安香港公司的法律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