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超連鎖事業經營權的持有和轉移

 

第一節    商業組織及超連鎖事業經營權

獨資、合夥、公司或其他商業組織型態(以下稱為「商業組織」)可成為超連鎖™店主,只要呈報的文件詳細列明商業組織所有的業主、合夥人、持股人、董事及/或管理人,以及各人的身份證號碼與各自的股權。所有商業組織必須在香港商業登記註冊,並向美安香港公司提交以下商業文件:

  • 獨資企業: 一份商業註冊副本與商業資料報表。
  • 合夥企業: 一份商業註冊副本與商業資料報表。
  • 有限公司: 商業登記文件副本和董事名單(D1及/或D2表格)

此外,所有有限公司必需是在香港公司註冊處註冊。商業組織的業主、合夥人、負責人或持股人必需為香港合法居民,並必需提交其香港身份證號碼以資證明。呈報文件的業主、合夥人或負責人必需有代表商業組織簽訂契約合同的權力。在任何情況之下,不管是何種型態,一個人只能有一個超連鎖事業經營權。如果在商業組織超連鎖事業經營權中,有人是美安香港公司未正式開展業務的國家或地區的公民而又擁有股權,則商業組織的負責人就需要呈報文件,表明大部分股權為美安香港公司正式開展業務的國家及/或地區的公民所擁有。

  1. 開始申請: 如果商業組織申請成為超連鎖店主,必須使用正確的表格,詳細填寫後送交美安香港公司。

  2. 香港身份證:  所有新申請人都必須在申請開始日起計的10日內,向公司遞交其香港身份證影印本一份,以避免失去超連鎖事業經營權。

  3. 改變型態: 只要有適當且完整的文件,超連鎖店主可以從個人經營改變成商業組織;也可從商業組織改變成個人經營。

  4. 資格: 除了繳交商業組織的證件外,超連鎖店主要確定在商業組織中,沒有任何一位在過去的270天內和任何美安香港超連鎖店主有任何資金或債務的關聯(除非是現有超連鎖店主改變其商業體制)。

  5. 沒有呈報所需的文件: 如果商業組織交給美安香港公司的申請同意書沒有附上適當的文件,美安香港公司會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要求有關文件。如果通知發出後60天內收不到有關文件,此超連鎖店主的超連鎖事業經營權合約將會被取消。

第二節     超連鎖事業經營權資料變更

若想從個人超連鎖事業經營權改變為商業組織超連鎖事業經營權,該超連鎖店主必需遞交信件向規章管理部門報告,信件內容必需附有香港身份證號碼,同時亦需包括本章第一節所要求的商業組織文件,並附上每一個商業發展中心HK$75.00的費用,以及超連鎖店主的簽名。

第三節     超連鎖事業經營權中的名字變更

  1. 從超連鎖事業經營權中除名: 若你想從現有的超連鎖事業經營權中把你自己的名字除掉,必需填寫姓名刪除表格,並送交至美安香港公司。被除名的超連鎖店主與同一超連鎖事業經營權中的其他超連鎖店主都必需在姓名刪除表格上簽名(附上所有身份證號碼)。姓名刪除表格上的所有簽名都必需是個人親自簽名,簽名時需出示香港身份證,並由美安香港公司職員在場證明。

  2. 在現有的超連鎖事業經營權中增加名字: 在現有的超連鎖事業經營權中增加名字很難被批准,只有在極為特殊且情有可原的情況下,才會批准少數申請。若要求在現有的超連鎖事業經營權中增加名字,提出要求的超連鎖店主必須遞交一封已簽署的信件,陳述增加名字的理由,以及一份已填妥的姓名加入表格,遞交至規章管理部門。姓名加入表格上的所有簽名都必需是個人親自簽名,簽名時需出示香港身份證,並由美安香港公司職員在場證明。審查核實後,規章管理部門會將其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提出請求的超連鎖店主。審核申請大約需要兩週時間。

  3. 改變超連鎖事業經營權中現有的名字: 改變超連鎖事業經營權中現有的名字很難被批准,只有在極為特殊且情有可原的情況下,才會批准少數申請。若要求改變現有超連鎖事業經營權中的名字,提出要求的超連鎖店主必須向規章管理部門遞交一封經簽署的信件,陳述改名的理由。同一超連鎖事業經營權中的所有超連鎖店主都必需在信件上簽名。申請信上的所有簽名都必需是個人親自簽名,簽名時需出示香港身份證,並由美安香港公司職員在場證明。審查核實後,規章管理部門會將其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提出請求的超連鎖店主。審核申請大約需要兩週時間。

第四節     夫妻檔

夫妻二人只能計算一個超連鎖事業經營權。已婚夫婦不能分別擁有超連鎖事業經營權。如果兩個美安香港公司的獨立超連鎖店主結婚或準備結婚,必須馬上聯絡公司的規章管理部門,因為兩個超連鎖店主結婚會與公司的許多政策條文相抵觸,包括禁止多重超連鎖事業經營權的問題。

第五節     離婚或取消合夥關係

夫妻離婚或合夥人拆夥了,其中一方應立即以書面通知美安香港公司的規章管理部門,說明他們離婚或拆夥後如何處理他們的超連鎖事業經營權和領取佣金的權利。如果各方就此事業的控制和擁有權達成協議,及如果協議書以書面形式經過各方簽名和公證,美安香港公司就會執行此協議。美安香港公司不能「分拆」超連鎖事業經營權。如果美安香港公司收到有關雙方發生爭執的適當通知,公司會暫為保管佣金,並不予執行任何超連鎖事業經營權控制權轉移事宜,待收到經過各方簽署和公證正式文件,或法院判決書影印本,清楚表明如何處置這些事情後,再行處理。

       

第六節     多重超連鎖店主共用相同住址

依照獨立超連鎖店主申請同意書中條文規定;一個住址(一家)只允許有一個超連鎖事業經營權。一家若有多重超連鎖事業經營權,便構成違反合約的規定,並會導致取消超連鎖事業經營權,除非事先向美安香港公司書面報備並經核准。

  1. 批准: 共同住址若取得第二個超連鎖事業經營權必須先報備,得到核准後,再寄出申請同意書。報備時以書面形式向公司規章管理部門解釋詳情,以取得公司的書面批准;若不事先作到這點,第二個超連鎖事業經營權會被取消。公司可以要求第一個超連鎖店主回購所有退貨,點數放在其商業發展中心001。如果沒有取得公司的批准,兩個超連鎖事業經營權都可能被取消。

  2. 限制: 若共同住址中第二個超連鎖事業經營權的申請通過了,這種超連鎖事業經營權不能用於任何商業發展中心擴展業務之用。第二個超連鎖店主的推薦人在美安香港公司電腦系統中沒有顯示。

  3. 調查: 超連鎖店主共用同一電話號碼和同一送貨地址,會被視為一家共有多重超連鎖事業經營權,對此類超連鎖店主,公司保留調查的權利。此項調查可能會導致扣留佣金。由此產生的任何後果,均由相關的超連鎖店主自行承擔。

第七節     更改地址和電話號碼

地址或電話號碼有變更時,必需馬上填妥「超連鎖店主個人資料更新表」(UnFranchise Profile Update Request)並送交至美安香港公司(此表格可於超連鎖事業帳戶內找到),或於超連鎖事業帳戶網站上更改自己的資料。建議盡可能提前30天通知有關地址/電話變更,以免影響超連鎖事業經營權的推薦關係,或產生兩個超連鎖店主共有相同住址的問題,以及錯過超連鎖事業雜誌和貨物投遞等。

第八節     推薦關係的轉移

申請推薦關係的轉移很難被批准。只有在極少的例子中,經證實有不合規章的活動發生,極端特殊並情有可原的情況下,才會批准推薦關係的轉移。美安香港公司的超連鎖事業發展系統和管理業績紅利計劃,絕對要靠每一位推薦人好好盡到應盡的義務與責任,才能愈做愈成功。公司對轉移的管理程序如下:

  1. 行政: 推薦關係的轉移首先要以書面形式向規章管理部門取得同意,才能提交有關文件。若通過了,要有超連鎖店主的推薦人(若還在美安香港公司的話)和連續五位直接授證經理級或更高級別的上線超連鎖店主公證簽名。所有推薦關係轉移的申請需附上HK$385.00的手續費。

  2. 不合規章的推薦關係:若有不合規章的推薦關係,一經公司證實,公司將審視具體情況,採取相應的措施調整推薦關係和網絡組織系統。這種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將其整個下線組織系統都完整的轉移,或轉移由其個人推薦的超連鎖店主。

  3. 取消/不活: 與美安香港公司的關係取消及/或不活躍270日以後,可以再填寫新的申請同意書並註明新的推薦人以重新加入(請參閱270日規則)。

第九節     超連鎖店主換線

超連鎖店主想要換線幾乎是不可能。因為此舉會破壞超連鎖事業發展系統和管理業績紅利計劃的發展成功。公司對換線的管理程序如下:

  1. 現況: 先向規章管理部門以書面形式詳細說明要求換線的原因。公司規章管理部門調查後會書面通知是否通過,審核申請大約需要兩週時間。

    1. 如果通過,所有換線的要求都要由公證方式取得該超連鎖店主的連續五個直接授證經理級或更高級別的上線簽名,並附上HK$385.00手續費。

    2. 換線轉移只針對該當事人而言,原來的下線仍舊留在原來的線上。換線的超連鎖店主將在新線失去原推薦人。

  2. 累積團體業績: 所有在原線上累積的團體業績不能跟著該超連鎖店主帶到新線。接線完成後,團體業績點數將在新線上從頭累積。換線程序需要10至15個工作天才能完成。換線程序未完成前,不要將新超連鎖店主放到下線。

第十節     超連鎖店主遺贈

超連鎖™事業不得作為遺產處理,亦或不得於超連鎖店主(UFO)辭世後,透過遺產、信託、繼承或任何其他遺囑性文件進行轉讓。在超連鎖店主辭世後,超連鎖事業不會自動轉讓予任何繼承人、受益人或指定承接人。

有限例外:在有限且極為特殊的情況下,公司或可全權酌情考慮將超連鎖™事業轉讓予指定個人的申請,惟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1. 積極參與標準:擬議受讓人須能證明其在超連鎖™事業中具備可驗證且持續的積極參與紀錄,包括但不限於:

    1. 定期且持續參與日常事業建立活動,包括國家/地區及當地的全球會議聯盟系統活動。

    2. 對美安事業模式、紅利計劃、產品與服務具備充分的理解和認知。

    3. 積極參與零售推廣及團隊發展。

  2. 活動出席標準:擬議受讓人須具備下列兩類活動的出席紀錄文件:

    1. 公司主辦活動 — 包括但不限於國際年會、領袖訓練學院及任何由美安舉辦的公司會議活動或培訓課程。

    2. 當地活動 — 包括但不限於本地研討會、新超連鎖店主訓練、成功五要訣訓練、家庭會面、團隊建立活動及任何區域性事業活動。

  3. 具備發展事業的能力:擬議受讓人須提供證據證明其具備獨立發展並維持超連鎖™事業的能力。評估依據或包括:

    1. 過往業績點數(BV)產生及增長趨勢。

    2. 個人及團隊的零售額紀錄。

    3. 超連鎖店主級別晉升成就、認證、超連鎖店主級別或其他在美安事業中獲得的表揚嘉許。

    4. 提交一份事業成長計劃,說明擬議受讓人如何延續並拓展超連鎖™事業的策略。

  4. 審核與核准流程:所有例外申請須於超連鎖店主辭世後60天內,以書面形式提交至fieldcompliance@marketamerica.com。申請內容須包括:

    1. 一份填寫完整並新簽署的獨立超連鎖店主申請同意書。

    2. 擬議受讓人的身份證明及其與已故超連鎖店主的關係證明。

    3. 所有支援上述資格標準的相關文件。

    4. 相關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於死亡證明及證明指定受讓人的遺囑或信託文件。

  5. 公司審核:在收到完整申請後,公司將進行全面審核,可能包括:

    1. 核實活動出席紀錄。

    2. 分析事業績效數據。

    3. 與上線領袖、團隊成員或其他相關人士進行訪談。

    4. 任何視為必要的額外調查。

  6. 決定:公司保留核准或駁回任何轉讓申請的唯一且絕對權利。所有決定均為最終決定,不得申訴。某一例外的核准不構成先例,亦不保證未來任何申請將獲核准。

  7. 處理時限:公司將盡力於收到完整申請資料後60天內作出決定。本公司保留視乎需要延長此處理時限的權利。

  8. 轉讓駁回及事業處置:若未提出例外申請,或申請被駁回,公司將依適用法律,將超連鎖店主辭世前已產生但尚未發放至其遺產的佣金予以發放。

  9. 禁止行為:

    1. 任何超連鎖店主不得向任何人表示、承諾或保證超連鎖™事業可作為遺產或可被繼承。

    2. 任何試圖透過未經授權的安排、私下協議或其他方式規避本政策的行為,均被視為違反獨立超連鎖店主申請同意書,並可能導致處分,最嚴重者包括終止其超連鎖™事業經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