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產品的銷售和分發

 

 

第一節        記錄

超連鎖店主有責任保存確實的銷售記錄(包括收據,以及超連鎖店主銷售報表,即1000表格)。美安香港的市場計劃是將零售產品售賣給消費者為目的,因此,公司禁止大量囤積庫存貨品。超連鎖店主購買貨品只可作為零售或自己消費。


第二節       70%規則

超連鎖店主訂購的貨品中至少有70%必須要零售出去。

(A)    實施:經理級要負責自己商業組織內的各超連鎖店主都能確實遵守70%規則,在合約的要求下,經理級可能被要求買回下線90天內無法賣出的貨,否則違反70%規則。美安公司實施這一條款的目的是為了遵守適用於本公司營運的各種法律與監管規定。這一規則不能代替一般產品退回政策(參見退貨程序)。

(B)    證明文件:公司要求每位超連鎖店主每季度提供零售證明文件(並應公司要求隨時出示)。

(C)    受限訂貨狀態:經規章管理措施處理或經糾察小組裁定,超連鎖店主可能處於受限的訂貨狀態。收到通知後,超連鎖店主必須送交記錄證明其下一筆超連鎖訂單中70%的貨品已出售給終端消費者,且這些消費者都居住在美安公司被授權許可實施其完整事業模式的國家(地區);送交記錄後該超連鎖店主方可送交新的訂單。此處「70%」是基於產品建議零售價,不含門票、事業支援資料、稅款及/或運費。

          記錄之檔案必須上傳至超連鎖店主的超連鎖事業帳戶。每一銷售收據必須包含超連鎖店主的顧客的姓名、地址、電話號碼和電郵地址。受限訂貨狀態將持續有效,直至規章管理部門另有通知。 


第三節       零售店政策

超連鎖店主不能在零售場所出售美安的產品,但可在以服務業為主的場所賣美安的產品。

(A)    定義:

         (1)    服務業場所:美安香港對服務業場所的定義是該商店有50%以上的總收入來自相關的服務項目。例如(但不限於):美容院、脊椎關節推拿師或醫生的診所、汽車服務站、健身房、舞蹈中心和洗衣店等。

         (2)    零售場所:零售場所的定義是指其總收入有50%以上是賣出「貨架」上的或顧客直接選購貨品所得。例如(但不限於):健康食品店、雜貨店、五金行、藥行和藥局等。零售場所包括私人的小店到中、大型的連鎖店。

(B)    銷售貨品:美安的產品或服務項目可以在任何服務業場所的櫃臺或貨架上作推廣銷售,但零售場所不能出賣或儲存任何美安的產品。

(C)    產品介紹:產品資訊(美安香港出版的資料所列),可提供消費者作參考,而且必須應顧客要求隨時供應。

(D)    產品賠償保險:允許出售美安香港香產的服務業場所應自行安排(如業主願意這樣做)所售產品的賠償保險,因為這些場所沒有被包含在美安香港公司的產品賠償保險中。

(E)    超連鎖店主的身份:超連鎖店主有責任向該服務業場所提供的每一份美安香港產品上明確標明正確資料,包括他們的名字、地址及電話號碼,以便顧客有任何疑問時,可以由超連鎖店主解答及提供更進一步的資訊。

(F)    向零售場所售貨:美安香港的超連鎖店主不可把美安香港產品放在任何零售場所售賣,也不能售賣給批發商、其他推銷員或第三者把產品再拿去售賣給零售場所。只有公司核淮的產品資料才可放在零售場所。

 

第四節        建議零售價

超連鎖店主可自行制定產品的零售價格,但需按照第二十章第七節之規定。建議零售價只是公司根據市場零售價擬定的比價參考。


第五節        沒有地區限制

超連鎖店主不得宣稱劃分進行傳銷、賣貨、發展組織的區域。美安香港鼓勵所有超連鎖店主可在當地自由擴展業務和商業組織,同時可在合法的境內尋找時機推廣業務。


第六節        產品責任

(A)     庫存:通過美安香港銷售的產品,必須依照產品資訊標籤(如果有)所註明的方式來存放。

(B)    包裝:美安公司不允許以任何方式來重新包裝美安香港的產品。依據香港法例,此行為是絕對禁止的。美安香港非常謹慎地服從並執行這些相關法律。